环渤海经济瞭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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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当前公民的法制理念

【摘要】上世纪七十年代,中国开始提出依法治国的理念,中国的法制建设迄今为止已逾二十年;从不注重法律到重视法律,这是一个质的飞跃。经过多年努力,公民的法律意识从无到有,有了显著的提升。但由于诸如司法条件、经济承受能力,以及对法律制度应用、价值理解的偏差,等原因,让这个维权行为流于表面。本文是从法制与社会发展间的相互关系,探讨当前我国公民的法制理念发展水平。

 

【关键词】法制 公共意志 法律意识 社会利益

 

说起公民的法律意识,总不能忘记一日外出时见到的一条派出所标语,“谁敲诈工地,就是敲诈派出所。”且不追究这条标语自身的合法性,单就其所传达的信息来看,只是流于表面的威胁。民众就像小学生一样被看待,只知道极其原则又表面的法律规定,比如杀人、放火、抢劫是被禁止的,法律可以用来保护自己,纠纷闹不下去可以上法庭等等;但谈及细节时,具体事项究竟应当诉诸哪部法律进行救济,恐怕很多人都会找不着北,更不用提及充分理解生活中法律权利的肌理。常常在新闻里看到拆迁钉子户将宪法挂在门楣上,以阻挡开发商的隆隆推土机,不知我们应当感到是喜是悲。喜是因为房主对宪法的保护内容有所了解,知道这部根本法可以保护其利益免于侵害。经过多年努力,公民的法律意识从无到有,有了显著的提升;悲是因为虽然公民有利用法律维权的意识,但由于诸如司法条件、经济承受能力,以及对法律制度应用、价值理解的偏差,等原因,让这个维权行为流于表面。我国当前公民的法律意识水平似是仍停留于感性接受阶段。

上世纪七十年代,中国开始提出依法治国的理念,中国的法制建设迄今为止已逾二十年;从不注重法律到重视法律,这是一个质的飞跃。然而在这二十年间,公民法律意识的发展在不同的地区有着很大的差异。

我们所说的法律意识,包含人类作为社会的行为主体,对法的本质、地位和作用的观点、评价,对司法判决的看法和意见,对现行法律制度的理解和态度,以及对立法、执法的信任程度等,一系列主观的价值判断。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统称。法律虽然被理解为社会的上层建筑,但却是代表社会经济基础与上层统治机构连结、共同作用的全民性行为准则,一部行之有效的法律理应是全民公共意志的体现与升华。

卢梭与黑格尔曾先后提出“公共意志”(general will)这一概念。在实践中,黑格尔为我们总结:“一个国家的宪法或是‘基本组织’不能凭空制造,那是超过世纪的工作成果。”公共意志可以说是一个国家的灵魂,它有极高的道德价值和公众精神;它与自由不可区分,但并不等同于个人主义至上的自由,倒与孔子所说的“从心所欲不逾矩”有些相似。公共意志,如前人所描绘,是一种“集体生活的真谛”,几乎是一种透明的品质,无法准确丈量,也无法在短期内无中生有。它生长于一个国家漫长的文化历史、社会经济形态及精神信仰中。而现代法律所包含的意义——规范人们日常行为的准则,正需要其取得与公共意志的一致性。因为如前所述,所谓法律意识,是人通其在生活中所获得的已知,对法的本质、地位和作用,进行的一种评价与反映。如果法律制度于公民所处于的生活经济、社会环境所能赋予其所认识的权利义务内涵想去太远,则法律意识水平必将受到影响[1]

公民的法律意识水平大约可以分为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公民意识到法律这种调节各种社会关系的抽象制度的存在;第二个层次,是公民了解生活中可能接触到的大部分法律的内容,及其应用方式;第三个层次,是对法律内在价值的认可、理解与相溶。就目前而言,中国大部分地区公民的法律意识水平都尚停留在第一、第二个层次,知其表而不知其里。但实践证明,往往只有达到第三个层次时,我们才能评定我国法律制度已达一定高度。

在近现代历史中,中国这个极其特殊的国家。在近代百年里,无论在政治上、经济上、还是思想意识上,中国都进行了极其深刻的变革,但这一切都显得太仓促、太被动,传统中落后的东西还未从民众意识中彻底清除,新兴的、先进的东西即被简陋地生搬硬套于这片土地上。我们都知道现代法律制度的发展与西方资本主义革命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无论是卢梭的“契约论”,还是洛克的《政府论》,这种法律思想的萌发都建立在经济发展,社会集体开始步入资本主义时代的基础上,其实是一种人民意识的体现,一种历史的必然。然而在中国,直至土地改革,新中国建立,我们都很难说在广大的农村地区,经济发展已经达到与社会制度相匹配的程度。辩证唯物主义认为,物质是第一性的,意识是第二性的,物质决定意识,意识可以能动地反映物质世界。经济的发展是带动文化思维意识层面发展最好的推动力,每一种哲学都植根于社会的发展。

就像在文章前面所提到的, 公民的法律意识又表及里,一般可以分为三个层次。因而,在提高公民法律意识的措施上也应当在三个层次上做好充分的工作。

目前,我国依法治国的进程已拉开帷幕,为达到依法治国而努力。我们已经在一些普法性教育上下了很大的功夫,比如定期法制宣传、普法教育。这让广大人民通过法条、案例认识到了法律大致的轮廓外型。如前所述,我国由于其特殊的历史文化背景,以及地域广袤的客观条件,长期对公民进行普及性、认知性法律教育据有铺垫性重要意义。尤其是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与现今社会制度尚不平衡的情况下,要普遍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并不通过使所有人切身体会每部法律的立法背景与价值取向,有些时候甚至不是所有公民都具备实践某法律的物质基础,只有普及法律一种手段可以大面积的覆盖全国公民,并且能够在较短时期内使之形成一个初步的法律概念。因而大力向社会普及法律基本知识仍将是我国提高公民法律意识的重要手段。

而在第二阶段中,公民随着社会生活的日渐多样性发展,接触到的法律实质问题正在不断增多,当然在不同的地区,不同的法域,其比例是不尽相同的。比如沿海发达地区的公民也许比内陆地区的公民接触更多的法律纠纷;随着社会经济和私有制的发展,公民生活中所涉及的民商事法律问题也许要多于因行政行为引起的法律问题。在第一阶段的基础上,通过国家相关政策、宣传的普及,越来越多的公民已经懂得使用法律去解决纠纷,这是我国提高公民法律意识水平最实质的进步。因为法律在很大程度上,除了主观约束,还在于主动应用,这样才能使之在真正意义上行之有效,这是法律本身价值的重要体现。在这一阶段中,要帮助公民在实践中提高法律意识,司法部门,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部门以身作责,做到公平正义,以体现法律的内在价值是一个机器重要的途径。公民使用法律的一个重要前提是他信赖法律,相信法律能够给出一个公正解决之道。这种法律的公信力能共增强公民与法律的信心,从而鼓励他们多用法律,进而加强他们对法律的认识与理解。

但前两个阶段,公民对法律的理解最多也只是停留在可靠工具上,当然这从技术上说已经足以运行一个法治社会。但如亚里士多德所说,如果“法感情麻木无力,且无能力克服对利益关心的懒惰,对纠纷厌恶,对诉讼缩手缩脚,此时法则只能是一纸空文。”公民对法律的真正期待源于其对自身利益的关注,而这才是法律价值的主要缘由。因而,就这一问题而言,要让法律走进百姓的心里,最重要的是让公民关心自己的利益。这个利益并不是毫无基础,随意虚构的利益,而是一种真真切切的利益。而这个利益必然是以一个相信的社会经济基础,物质发展水平,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公民意志氛围所决定的。因此,要培养民众对法律的感情,必然要使其深入其生活表里,与之有切实相关的利益关系,成为其维护利益行之有效的真正抓手。一套正义公正的司法体系当然是公众信赖法律必不可少的条件,但加快解决社会经济发展与当下法律社会制度之间的差距,则是将法律意识真正内化于公民意识的根本性前提。而这也是近现代法律制度萌芽的根本所在。



[1] 《大历史不会萎缩》[]黄仁宇,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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